被告人俎某与王某系老乡关系。案发前,被害人林某 1(男,殁年 71 岁)
居住于山西省太原市××区西户。2017 年 1 月 6 日上午,林某 1 告知王某,称
可以给俎某介绍对象,需要到林某 1 住处见面。次日上午 11 时许,俎某与王某
共同来到林某 1 家。闲聊中,林称介绍的对象下午才能来,遂挽留俎某与王某在家中共同做饭、吃饭。午餐期间,林某 1 喝了两小瓶劲酒,并对俎某和王某无故辱骂。俎某与王某欲离开,被林某 1 阻止。至 15 时 50 分许,王某以上厕所为由趁机离开。俎某也欲离开时,因未能打开房门,被林某 1 拦住。林某 1 挥拳并用家中的擀面杖击打俎某的头面等部位,同时将视力残疾(残疾等级三级)的俎某的眼镜击落。厮打过程中,二人双双摔倒。俎某骑压在林某 1 身上,并用双手掐林某 1 颈部,林某 1 则用双手抓住俎某的头发不放。俎某拿起自己掉在地上的丝巾,绕在林某 1 的颈部勒,直至林抓其头发的手松开才放手。其后,俎某找到房门钥匙并通过防盗门的防护栏传递给门外返回的王某,王某打开防盗门后,俎某离开林某 1 居所。闻讯赶来的王某丈夫吴某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报警,医疗人员和民警随即赶至现场,发现林某 1 已死亡。经鉴定,林某 1 系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,心血中酒精含量 90.6mg/100ml;俎某因外伤致左眼眶内壁骨
折,左眼顿挫伤,其伤情构成轻微伤。案发后,俎某明知他人报警,并未离开案发现场。请你就故意杀人罪起诉俎某。至少三千字。
被告人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起诉,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被害人林某1的生命权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一、犯罪事实
被告人俎某与王某系老乡关系,案发前,被害人林某1告知王某,可以给俎某介绍对象,需要到林某1住处见面。次日上午11时许,俎某与王某共同来到林某1家,闲聊中,林称介绍的对象下午才能来,遂挽留俎某与王某在家中共同做饭、吃饭。
午餐期间,林某1喝了两小瓶劲酒,并对俎某和王某无故辱骂。俎某与王某欲离开,被林某1阻止。至15时50分许,王某以上厕所为由趁机离开。俎某也欲离开时,因未能打开房门,被林某1拦住。林某1挥拳并用家中的擀面杖击打俎某的头面等部位,同时将视力残疾(残疾等级三级)的俎某的眼镜击落。厮打过程中,二人双双摔倒。俎某骑压在林某1身上,并用双手掐林某1颈部,林某1则用双手抓住俎某的头发不放。俎某拿起自己掉在地上的丝巾,绕在林某1的颈部勒,直至林抓其头发的手松开才放手。其后,俎某找到房门钥匙并通过防盗门的防护栏传递给门外返回的王某,王某打开防盗门后,俎某离开林某1居所。
闻讯赶来的王某丈夫吴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,医疗人员和民警随即赶至现场,发现林某1已死亡。经鉴定,林某1系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,心血中酒精含量90.6mg/100ml;俎某因外伤致左眼眶内壁骨折,左眼顿挫伤,其伤情构成轻微伤。
以上事实均有现场勘查、证人证言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,是客观存在、可以确定的。
二、犯罪性质
被告人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。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。本案中,被告人俎某在林某1家中与其发生冲突,将其掐死,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被害人林某1的生命权,犯罪性质十分恶劣。
三、量刑建议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,最低刑罚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,情节特别严重的,可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。
本案中,被告人俎某在林某1家中与其发生冲突,将其掐死,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被害人林某1的生命权,犯罪性质十分恶劣。但是,被告人的行为最初是为了离开林某1家,而非故意杀人,且被害人林某1在其喝了两小瓶劲酒后对俎某和王某进行了无故辱骂,并在俎某欲离开时拦住其去路,并使用擀面杖等工具对其进行殴打,这些都应当对被告人的量刑做出一定的减轻。
因此,本人认为,对被告人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之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左右,即可。